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植根于深厚的道德土壤,形成了一套特有的规则、制度和秩序,在我国历史长河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公正司法的理念追求历史悠久,内涵主要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公平司法、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韩非子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认为作为执法对象的大臣和“匹夫”应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北宋司马光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他们均主张刑罚的适用应该平等,不应区分贵贱、等级。同时,古人还践行着通过规范司法官员裁判行为确保公正司法的文化传统。如西周时期出现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审判方法,要求审判时原告被告必须到庭,审判官要听取双方陈述;唐代遇有特殊重大案件,实行“三司推事”,即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会审制度则更加完备,有了朝审、大审、热审、秋审、圆审等会审形式,旨在通过集体审判,汇集多方意见和智慧,以避免错判,保证司法公正。
二是仁者爱人、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无论是西周统治者提出的“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还是孔孟的“仁者爱人”“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以及历代政治家、思想家提出的一系列爱民、重民、富民、惠民、教民的政策,均体现出贯穿中华法系思想和制度之中的一条主线,就是民本主义。此外,“无讼”也是以民为本的体现。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诉讼的目的不是彻底界分权利义务,实现其各自的明确化,而是息讼止争,营造一种互相理解宽恕的氛围。
三是惩恶扬善、宽仁慎刑的司法理念。中国古代司法以仁、孝等作为道德准则,在司法裁判中,“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就是对这一准则的制度性贯彻。《唐律疏议》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认为德与法“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法互补、共同治国是我国古代延续数千年的法律传统,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司法不是简单、机械地“援法断罪”,而是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即在执行“国法”的同时,也要体察“人情”,考虑公序良俗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感受。同时,我国古代不同时期的律法中对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群体作出明确界定与恤刑规定,早在西周的“三赦”之法中就有“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的记载,蕴含着鲜明的人文关怀。
现代法治建设与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不可分割,要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从中汲取丰厚滋养,做到择善而用、推陈出新。
文旅局 张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