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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拱墅公开曝光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类)

2023-12-19来源:未知阅读:

  2023年以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应急管理局开展了一系列“除险保安”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涉及“一厂多租”、危险化学品管理等多种类型。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15起危险化学品管理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希望各地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构建社会和谐平安的大环境。

  案例一: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时依法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案

  2023年3月1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台帐时,发现该企业于2022年12月16日变更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或负责人徐某某不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书面申请变更。该企业未及时依法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杭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3月29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某仓库作业现场3支乙炔瓶、4支氧气瓶等11支气瓶均为露天存放,均未设置防倾倒装置,不同种类的气瓶未分开放置。焊接作业现场使用二氧化碳、乙炔等10支气瓶均未设置防倾倒装置,且氧气与乙炔的安全距离不足5m。上述行为构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杭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3月30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杭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街228号生产经营场所时发现,多支压缩气瓶和3桶异氰酸酯直接存放在生产车间内,使用中的压缩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构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该单位欧阳某某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杭州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杭州某车业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3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杭州某车业有限公司某某路生产经营场所时发现,油漆、稀释剂储存间内的灯具、开关为非防爆型,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要求,构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车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二楼维修车间储存1瓶乙炔气瓶(40L)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未设置空瓶、实瓶标识;维修车间东侧厂房内储存2瓶二氧化碳气瓶、1瓶氧气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未设置空瓶、实瓶标识,构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杭州某电机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电机有限公司在某某路16号生产场所开展安全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危化品中间仓库和浸漆区车间内电线穿管漏线未达到全密封;危化品中间仓库无机械通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无UPS系统。上述行为构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电机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5月29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丙烯酸正丁脂1600千克,金额28800元。该行为构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以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杭州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杭州某电机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6月5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单位氧气瓶暂存间储存1瓶二氧化碳气瓶(40L)和24瓶满瓶氧气气瓶(40L)未采取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未设置温湿度计。上述行为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杭州力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2023年6月12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力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一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经营)企业,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余某,未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该单位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经营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6月15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2,4-二甲基苯胺10克,金额295元。该行为构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某经营部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以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5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的安装 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3年6月14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维修车间工具资料室储存1瓶乙炔气瓶,未设置空瓶、实瓶标识,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打磨车间一处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调漆间、喷涂室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主机报警信号未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上述行为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给予杭州某汽车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6月29日上午,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单位作业现场有1支二氧化碳与氩气的混合气体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上述行为构成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杭州某汽车修理厂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8月9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汽车修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涂室照明灯具玻璃屏破裂、脱落,调漆间存放可燃纸板及使用铁质工具。上述行为构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汽车修理厂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8月22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检查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租用的停车场地时发现,该公司某柴油罐车附近设有加油设备,现场除了有6瓶灭火器外无其他安全措施,上述行为构成了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杭州某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案

  2023年9月8日,拱墅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机电市场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杭州某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储存原子灰(易燃液体)、固化剂4罐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合计240.4千克。该储存场所未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监测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储存条件。经调查,杭州某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不带储存经营(批发无仓储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杭州某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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