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自信不是盲目的凭空想象,更不是空洞的形而上学,它从深厚的实践土壤中成长出来、从深邃的历史时空中伸展出来、从深沉的文化叙事中表达出来、从深刻的时代变革中觉醒出来,有充分的基础和充足的支撑。
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的政治基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定盘星”。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每一个关键抉择,都离不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新时代我们党进一步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把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目标。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主心骨”。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全面的,党坚持统筹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既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又带头守法、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归结起来就是始终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矢志不渝推进法治建设。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驱力”。有党长期领导、全面领导、坚强领导,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我国法治建设必然行稳致远,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能量必然不断释放,人民对法治的信念信心必然不断增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领导人民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出来的适合我国国情和符合法治规律的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